表面上看起來,無論語法還是應用的環境(比如容器類),泛型類型(或者泛型)都類似于 C++ 中的模板。但是這種相似性僅限于表面,Java 語言中的泛型基本上完全在編譯器中實現,由編譯器執行類型檢查和類型推斷,然后生成普通的非泛型的字節碼。這種實現技術稱為 擦除(erasure) (編譯器使用泛型類型信息保證類型安全,然后在生成字節碼之前將其清除),這項技術有一些奇怪,并且有時會帶來一些令人迷惑的后果。雖然范型是 Java 類走向類型安全的一大步,但是在學習使用泛型的過程中幾乎肯定會遇到頭痛(有時候讓人無法忍受)的問題。
注意: 本文假設您對 JDK 5.0 中的范型有基本的了解。
雖然將集合看作是數組的抽象會有所幫助,但是數組還有一些集合不具備的特殊性質。Java 語言中的數組是協變的(covariant),也就是說,如果
Integer
擴展了
Number
(事實也是如此),那么不僅
Integer
是
Number
,而且
Integer[]
也是
Number[]
,在要求
Number[]
的地方完全可以傳遞或者賦予
Integer[]
。(更正式地說,如果
Number
是
Integer
的超類型,那么
Number[]
也是
Integer[]
的超類型)。您也許認為這一原理同樣適用于泛型類型 ——
List<Number>
是
List<Integer>
的超類型,那么可以在需要
List<Number>
的地方傳遞
List<Integer>
。不幸的是,情況并非如此。
不允許這樣做有一個很充分的理由:這樣做將破壞要提供的類型安全泛型。如果能夠將
List<Integer>
賦給
List<Number>
。那么下面的代碼就允許將非
Integer
的內容放入
List<Integer>
:
List<Integer> li = new ArrayList<Integer>(); |
因為
ln
是
List<Number>
,所以向其添加
Float
似乎是完全合法的。但是如果
ln
是
li
的別名,那么這就破壞了蘊含在
li
定義中的類型安全承諾 —— 它是一個整數列表,這就是泛型類型不能協變的原因。
數組能夠協變而泛型不能協變的另一個后果是,不能實例化泛型類型的數組(
new List<String>[3]
是不合法的),除非類型參數是一個未綁定的通配符(
new List<?>[3]
是合法的)。讓我們看看如果允許聲明泛型類型數組會造成什么后果:
List<String>[] lsa = new List<String>[10]; // illegal |
最后一行將拋出
ClassCastException
,因為這樣將把
List<Integer>
填入本應是
List<String>
的位置。因為數組協變會破壞泛型的類型安全,所以不允許實例化泛型類型的數組(除非類型參數是未綁定的通配符,比如
List<?>
)。
因為可以擦除功能,所以
List<Integer>
和
List<String>
是同一個類,編譯器在編譯
List<V>
時只生成一個類(和 C++ 不同)。因此,在編譯
List<V>
類時,編譯器不知道
V
所表示的類型,所以它就不能像知道類所表示的具體類型那樣處理
List<V>
類定義中的類型參數(
List<V>
中的
V
)。
因為運行時不能區分
List<String>
和
List<Integer>
(運行時都是
List
),用泛型類型參數標識類型的變量的構造就成了問題。運行時缺乏類型信息,這給泛型容器類和希望創建保護性副本的泛型類提出了難題。
比如泛型類
Foo
:
class Foo<T> { |
假設
doSomething()
方法希望復制輸入的
param
參數,會怎么樣呢?沒有多少選擇。您可能希望按以下方式實現
doSomething()
:
public void doSomething(T param) { |
但是您不能使用類型參數訪問構造函數,因為在編譯的時候還不知道要構造什么類,因此也就不知道使用什么構造函數。使用泛型不能表達“
T
必須擁有一個拷貝構造函數(copy constructor)”(甚至一個無參數的構造函數)這類約束,因此不能使用泛型類型參數所表示的類的構造函數。
clone()
怎么樣呢?假設在
Foo
的定義中,
T
擴展了
Cloneable
:
class Foo<T extends Cloneable> { |
不幸的是,仍然不能調用
param.clone()
。為什么呢?因為
clone()
在
Object
中是保護訪問的,調用
clone()
必須通過將
clone()
改寫公共訪問的類引用來完成。但是重新聲明
clone()
為 public 并不知道
T
,因此克隆也無濟于事。
因此,不能復制在編譯時根本不知道是什么類的類型引用。那么使用通配符類型怎么樣?假設要創建類型為
Set<?>
的參數的保護性副本。您知道
Set
有一個拷貝構造函數。而且別人可能曾經告訴過您,如果不知道要設置的內容的類型,最好使用
Set<?>
代替原始類型的
Set
,因為這種方法引起的未檢查類型轉換警告更少。于是,可以試著這樣寫:
class Foo { |
不幸的是,您不能用通配符類型的參數調用泛型構造函數,即使知道存在這樣的構造函數也不行。不過您可以這樣做:
class Foo { |
這種構造不那么直觀,但它是類型安全的,而且可以像
new HashSet<?>(set)
那樣工作。
如何實現
ArrayList<V>
?假設類
ArrayList
管理一個
V
數組,您可能希望用
ArrayList<V>
的構造函數創建一個
V
數組:
class ArrayList<V> { |
但是這段代碼不能工作 —— 不能實例化用類型參數表示的類型數組。編譯器不知道
V
到底表示什么類型,因此不能實例化
V
數組。
Collections 類通過一種別扭的方法繞過了這個問題,在 Collections 類編譯時會產生類型未檢查轉換的警告。
ArrayList
具體實現的構造函數如下:
class ArrayList<V> { |
為何這些代碼在訪問
backingArray
時沒有產生
ArrayStoreException
呢?無論如何,都不能將
Object
數組賦給
String
數組。因為泛型是通過擦除實現的,
backingArray
的類型實際上就是
Object[]
,因為
Object
代替了
V
。這意味著:實際上這個類期望
backingArray
是一個
Object
數組,但是編譯器要進行額外的類型檢查,以確保它包含
V
類型的對象。所以這種方法很奏效,但是非常別扭,因此不值得效仿(甚至連泛型 Collections 框架的作者都這么說,請參閱
參考資料
)。
還有一種方法就是聲明
backingArray
為
Object
數組,并在使用它的各個地方強制將它轉化為
V[]
。仍然會看到類型未檢查轉換警告(與上一種方法一樣),但是它使一些未明確的假設更清楚了(比如
backingArray
不應逃避
ArrayList
的實現)。
最好的辦法是向構造函數傳遞類文字(
Foo.class
),這樣,該實現就能在運行時知道
T
的值。不采用這種方法的原因在于向后兼容性 —— 新的泛型集合類不能與 Collections 框架以前的版本兼容。
下面的代碼中
ArrayList
采用了以下方法:
public class ArrayList<V> implements List<V> { |
但是等一等!仍然有不妥的地方,調用
Array.newInstance()
時會引起未經檢查的類型轉換。為什么呢?同樣是由于向后兼容性。
Array.newInstance()
的簽名是:
public static Object newInstance(Class<?> componentType, int length) |
而不是類型安全的:
public static<T> T[] newInstance(Class<T> componentType, int length) |
為何
Array
用這種方式進行泛化呢?同樣是為了保持向后兼容。要創建基本類型的數組,如
int[]
,可以使用適當的包裝器類中的
TYPE
字段調用
Array.newInstance()
(對于
int
,可以傳遞
Integer.TYPE
作為類文字)。用
Class<T>
參數而不是
Class<?>
泛化
Array.newInstance()
,對于引用類型有更好的類型安全,但是就不能使用
Array.newInstance()
創建基本類型數組的實例了。也許將來會為引用類型提供新的
newInstance()
版本,這樣就兩者兼顧了。
在這里可以看到一種模式 —— 與泛型有關的很多問題或者折衷并非來自泛型本身,而是保持和已有代碼兼容的要求帶來的副作用。
![]() ![]() |
![]()
|
在轉化現有的庫類來使用泛型方面沒有多少技巧,但與平常的情況相同,向后兼容性不會憑空而來。我已經討論了兩個例子,其中向后兼容性限制了類庫的泛化。
另一種不同的泛化方法可能不存在向后兼容問題,這就是
Collections.toArray(Object[])
。傳入
toArray()
的數組有兩個目的 —— 如果集合足夠小,那么可以將其內容直接放在提供的數組中。否則,利用反射(reflection)創建相同類型的新數組來接受結果。如果從頭開始重寫 Collections 框架,那么很可能傳遞給
Collections.toArray()
的參數不是一個數組,而是一個類文字:
interface Collection<E> { |
因為 Collections 框架作為良好類設計的例子被廣泛效仿,但是它的設計受到向后兼容性約束,所以這些地方值得您注意,不要盲目效仿。
首先,常常被混淆的泛型 Collections API 的一個重要方面是
containsAll()
、
removeAll()
和
retainAll()
的簽名。您可能認為
remove()
和
removeAll()
的簽名應該是:
interface Collection<E> { |
但實際上卻是:
interface Collection<E> { |
為什么呢?答案同樣是因為向后兼容性。
x.remove(o)
的接口表明“如果
o
包含在
x
中,則刪除它,否則什么也不做。”如果
x
是一個泛型集合,那么
o
不一定與
x
的類型參數兼容。如果
removeAll()
被泛化為只有類型兼容時才能調用(
Collection<? extends E>
),那么在泛化之前,合法的代碼序列就會變得不合法,比如:
// a collection of Integers |
如果上述片段用直觀的方法泛化(將
c
設為
Collection<Integer>
,
r
設為
Collection<Object>
),如果
removeAll()
的簽名要求其參數為
Collection<? extends E>
而不是 no-op,那么就無法編譯上面的代碼。泛型類庫的一個主要目標就是不打破或者改變已有代碼的語義,因此,必須用比從頭重新設計泛型所使用類型約束更弱的類型約束來定義
remove()
、
removeAll()
、
retainAll()
和
containsAll()
。
在泛型之前設計的類可能阻礙了“顯然的”泛型化方法。這種情況下就要像上例這樣進行折衷,但是如果從頭設計新的泛型類,理解 Java 類庫中的哪些東西是向后兼容的結果很有意義,這樣可以避免不適當的模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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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
|
因為泛型基本上都是在 Java 編譯器中而不是運行庫中實現的,所以在生成字節碼的時候,差不多所有關于泛型類型的類型信息都被“擦掉”了。換句話說,編譯器生成的代碼與您手工編寫的不 用泛型、檢查程序的類型安全后進行強制類型轉換所得到的代碼基本相同。與 C++ 不同,
List<Integer>
和
List<String>
是同一個類(雖然是不同的類型但都是
List<?>
的子類型,與以前的版本相比,在 JDK 5.0 中這是一個更重要的區別)。
擦除意味著一個類不能同時實現
Comparable<String>
和
Comparable<Number>
,因為事實上兩者都在同一個接口中,指定同一個
compareTo()
方法。聲明
DecimalString
類以便與
String
與
Number
比較似乎是明智的,但對于 Java 編譯器來說,這相當于對同一個方法進行了兩次聲明:
public class DecimalString implements Comparable<Number>, Comparable<String> { ... } // nope |
擦除的另一個后果是,對泛型類型參數是用強制類型轉換或者
instanceof
毫無意義。下面的代碼完全不會改善代碼的類型安全性:
public <T> T naiveCast(T t, Object o) { return (T) o; } |
編譯器僅僅發出一個類型未檢查轉換警告,因為它不知道這種轉換是否安全。
naiveCast()
方法實際上根本不作任何轉換,
T
直接被替換為
Object
,與期望的相反,傳入的對象被強制轉換為
Object
。
擦除也是造成上述構造問題的原因,即不能創建泛型類型的對象,因為編譯器不知道要調用什么構造函數。如果泛型類需要構造用泛型類型參數來指定類型的對象,那么構造函數應該接受類文字(
Foo.class
)并將它們保存起來,以便通過反射創建實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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